浏览数量: 1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10-12 来源: 本站
粉丝文化、IP转化等流量产物促进了网文行业的发展,随之而来行业的管理运营方式、背后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将引来更高的关注度。
2020年5月5日部分网文作家发起的断更活动,将网络作家与网站平台的冲突推到了公众的面前。作为合作关系的作者和平台,两者之间的冲突无非是利益的博弈,涉及到经济利益那就不得不思考背后的税务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对于委托创作合同的双方,著作权的归属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种情况。因此,着眼于委托创作活动的税务筹划,需要区分两种归属情况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
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受托人的行为应视同提供劳务。个人提供劳务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取得的劳务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类别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免800元;在4000元以上的,减按80%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竟顺财税税务筹划建议:
利用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范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基于增值税设计的起征点,受托人可以通过和委托人协商创作劳务款的支付方式和进度来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效果。
利用纳税主体优势。作者可以设计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和委托人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创作活动业务往来。可以利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
(二)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只是取得了作品的使用权,此时,受托人的个人所得可区分为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因此,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受托人向委托人转让作品的使用权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使用权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受托人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在委托人平台处发表,但是不允许委托者出租、改编等,那么受托人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应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托人同意将作品的复制权、出租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许可委托者使用,则受托人取得的此类所得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按照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可以减免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按80%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所得可再减按70%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竟顺财税税务筹划建议: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作者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创作活动合同,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达到合理节税的效果。
流量的爆发促进了网文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发展免不了面临动荡,作为行业的两大利益主体,网络作家和网站平台的利益切磋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相信55断更节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竟顺财税认为,作为利益博弈中较弱势的一方,网络作家委托创作活动的税务筹划重点有两个:
一是合同约定,合同中需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以及网站对作品的使用权;
二是纳税主体,筹划利用特定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的征税标准,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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