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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避税方式企业如何避免,该怎样解决税务筹划问题?

浏览数量: 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0-09-22      来源: 竟顺企业

公司每次都要缴好多税,有什么方法可以节税吗?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上到企业,下到个人,都必须要依法履行在日常的发展中,企业所得、企业分红、个人所得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税务筹划问题。目前小编整理了一些税务筹划案例,希望大家对税务筹划知识有一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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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 8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

设计师李某6月份兼职,为一家装修公司提供设计劳务服务,设计费用共计6800元,为了达到少缴劳务报酬税的目的,设计师李某与公司协商,设计费用通过分次方式给付,在一个月内分10次,每次68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显然,按照设计师李某的个税操作方式是行不通的,这样税务规划也是错误的!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孙总在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股东,公司盈利分红时,为了规避高额的分红个税,孙总以借款名义提取分红,企业账面上长期挂账其个人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本案例,该企业对其股东孙总的借款应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公司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以借款名义提取分红的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

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

某设计公司账面上有一笔“其他应付款-钱某”1000万元,常年挂账无法支付,但是又不想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直接转为了“资本公积”。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有关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案例中,由于钱某不属于此公司股东,因此不管是转为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都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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